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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型时代的职场博弈 < 上一篇 下一篇 > 竞争者,可能的替代者
期望就是名、利、义
yinkoumin 发表于: 2007-01-14 18:08 来源:原创  X度:0  浏览:(494)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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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场生存,我们的动力来自期望。我们观察,了解别人的需求,是在窥探他们的期望;我们自己的期望,就是我们的目标、动机、愿望、信念等等。经营职场生意,我们所要求的回报,只是满足期望而已。   职场就是生意场,工作就是生意,而做生意惟一的目的是要“赚”,即回报高于投入。   你到底想要什么?   无论是谁,当他这样问你的时候,你是如何回答的?或者说,你是否经常问自己这个问题:我到底想要什么?   我们去逛商场,销售小姐经常用带着职业笑容的表情问我们:您想要点什么?   我们去书店,店员问我们:您想看哪方面的书?   我们去餐厅,服务员招呼我们时说:请您看看菜单,您想吃点什么?   我们得到老师、老板表扬时,心理美滋滋的;   我们被老板骂的时候,心里编了100个理由为自己辩解;   看到同事升职而没轮到自己,我们心理多少有些不平衡;   ……   我们的“期望”无时无处不在,只是,每每同时有多种不同的期望交集和纠缠,有时还互相冲突而造成我们的心理困境。比如说忠孝难以两全,老婆和老妈同时掉到水里先救谁等等。我参与了中央电视台第二套“绝对挑战”栏目的最初策划过程,大家一起设计出不少“两难”题目,利用职场中人同时存在的两种期望造成的冲突来折磨选手,逼他们在两难情境当中进行选择。   积极心态的人,觉得自己每一个期望都在被满足,也总有新的期望在满足之中,因而感觉昨天快乐,今天开心,明天值得期待。   消极心态的人,觉得自己的期望总是满足不了,怨天尤人,昨天郁闷,今天焦虑,明天忧愁。   职场生存,我们的动力来自期望。我们观察,了解别人的需求,是在窥探他们的期望;我们自己的期望呢,就是我们的目标、动机、愿望、信念等等。经营职场生意,我们所要求的回报,只是满足期望而已。   所谓职业生涯规划其实是很简单的事情:发现自己的期望,设计自己的期望,实现自己的期望。   那么,你在职场当中到底有多少种期望?   当前最为经典的理论是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多数职业规划理论以此为基础分析人的职业期望。不过,我不以为然。   马斯洛认为,人的需求共有5个层次,从低层次需求到高层次需求递进。先满足了低层次需求,才产生高层次需求。高层次的需求可以涵盖低层次的需求。这5个需求层次依次是:生存需要、安全需要、尊重需要、爱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这种理论的问题在于,马斯洛假定人首先是动物,要求基本的生存和安全,然后才有作为群体人的需要。其实,人在出生之后做的第一件事是哭,哭的目的是找妈妈的怀抱。人的生命在即将结束的时候,最后一个愿望通常是想知道有多少人会为自己哭。无论是人之初的哭,还是人之末的希望别人哭,都表达了同一种期望:得到其他人的认同。如果不是遇到灾难等等问题,人对于生存、安全之类没有那么恐惧的。   马斯洛理论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线性思维,认为各个需求层次之间存在时间和心理上的先后关系。其实,我们多数情况下是多种需求同时存在,自己也经常搞不清楚到底哪种需求才是自己最为在意的。“你到底想要什么?”这样的问题之所以令我们困惑,原因就在于此。   我认为,如果用简单的方法来解构人的职场需求,可以用名、利、义三个字来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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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回复
junkai12  发表于:2007-10-20 09:53  引用 删除 修改 (1楼)
有期望就有希望
我是温度计 http://bj.tes18.com/
 
水之源  发表于:2008-02-22 09:53  引用 删除 修改 (2楼)
期望就是名、利、义
快乐人生   快乐生活    快乐每一天
 
游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控诉邓洪秋  发表于:2008-07-10 21:37  引用 删除 修改 (3楼)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控诉邓洪秋

——申诉、答辩、反诉



原告签名:

原告 Q Q:624058335

原告电子信箱: love178@126.com

被告:

邓 洪 秋:亚太传播机构 深圳市亚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生产力学会 华南联络处主任

《中国生产力报》( xazhongxun@163.com ) 执行副总编辑

《亚太经济时报》( zichuan18@163.net ) 深圳办事处主任

中国留学生创业研究会 深圳分会第一副会长

《中国留学生创业》杂志(zglxscy@sohu.com ) 深圳办事处主任

深圳中联国兴书画研究院 常务院长

《中国网址大全》编委会 主任

电子 信 箱:yata@yata001.com

邓洪秋手机:136 824 11649

邓洪秋地址:

518001深圳东门南路(春风路南)1036号 潮汕大厦 1307室

电话:0755 – 8225 6714, 8219 5299,2203 2570 传真:0755 - 8225 6656

罗湖区深南东路1086号 集浩大厦22楼D07室 电话:0755 - 2540 1371,2541 1056 传真:2541 1087

518 003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086号 集浩大厦4楼408室 电话:0755 - 2541 1483 传真:2541 1501



深圳劳动信息网:http://www.shenzhen.molss.gov.cn

罗湖劳动信访办:2540 5772,2554 5741

罗湖劳动仲裁科:2554 5556转237,276

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0755 – 2542 5711

执行局执二科传真:2540 3385

执行局执二科301室:0755 – 2541 3379

执行局本案具体负责人:2541 3379 陈先生

民事庭205室:2552 3854



【序】如果您是一位正义之士,如果您具有侠肝义胆,如果您敢于“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本文作者请求您“该出手时就出手”,采用一切可行的办法,助被欺压的打工者以一臂之力,给予肆无忌(ji)惮(dan)、疯狂掠夺打工者血汗的邓洪秋,以应有的惩罚。请求您将本文张贴于各BBS,请求您打电话给总裁邓洪秋(136 824 11649),向他讨个说法……



一、 误入狼窝

2003年5月上旬末,我接到深圳市亚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电话,公司想聘请我负责公司的网站建设工作。我当时在电话中说:“请你们看一看我做的网站。如认为可以的话,我再过来面谈。”对方说:“我们正在看你的个人网站。你5月10日(星期六)过来面谈吧。”

2003年5月12日,我正式在深圳市亚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班。双方约定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整,业绩工资另外计算。

上班了几天,公司还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大约过了一个星期,在我的一再催促下,公司董事长邓洪秋才与我签下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的一位女性员工姚英花,与邓洪秋争执起来,原来,公司一直在拖欠她的工资。人面兽心的公司总裁邓洪秋,死皮厚脸地对她说:“你与我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下班回家的路上,我询问那位女性员工。当时我想到了辞工,但我已经上班了一个星期。

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与劳务工在其上岗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对劳务工进行培训或试用的,应与劳务工在培训或试用之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的,应限期补办,并对用人单位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一百元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 “你立了一个大功!”

当时我上班的地址,是在深南东路1086号集浩大厦4楼408室。我在建设公司网站的过程中,有一些设想,得到公司董事长邓洪秋的高度赞扬。他使劲地拍着我的肩膀说:“你立了一个大功!”

公司大量招聘员工,还招聘平面设计师。我的一位朋友是从事平面设计的。他来到4楼的亚太公司,对我说:“在楼下有物业管理的人说,亚太公司是一个骗子公司。”我当时说:“是谁在乱说?说话是要负责任的。”

我想,为什么物业管理的人说亚太公司是一个骗子公司呢?可能是应聘业务员的人说出去的。应聘业务员的人来到公司,公司对于签订劳动合同,总是一拖再拖。一开始是承诺业务员每个月有500元的底薪,后来就变卦了,一分钱的底薪都没有了。遭受邓洪秋劳务欺诈、为邓洪秋卖命未付报酬的人,远远超过数十人之多,其中包括:

原副总经理 易任生(135 342 80537),忠实的追随者,后识破邓洪秋真面目后,愤然离开。

记者 张先生(131 6807 5817)

网站建设专家 刘红军(liuhongjun@szmba.org ,2565 4386,130 8888 2981),白白为邓洪秋效劳。

印刷厂业务人员 田科让(2538 6061,135 301 53527),拖欠印刷费久催不付。

公司文员 姚英花,被拖欠工资达上万元之巨。

业务人员 李新军(电话:0755 – 6136 1971,135 309 06060)

骆 瑜(8309 3430,139 284 80110)

曹剑、万雪里……等人。



三、 “网络部总监”

公司租用了集浩大厦22楼D07室。22楼的电脑宽带上网开通后,我就在22楼D07室工作。公司还特意地为我印制了名片,给我冠上了“网络部总监”的头衔。当时我的主要工作,是建设公司的网站,其次,是为客户建设网站。我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业绩工资的来源,是为客户建设网站的收入提成。我极力主张业务员拉到为客户建设网站的业务,但邓洪秋极力反对业务员拉网站建设业务,而主张拉《中国网址大全》等印刷媒体的广告业务。他当着业务员的面骂我:“你神经病啊你,建网站赚什么钱?拉到广告业务,才有钱赚。”

但是,2004年2月12日上午,邓洪秋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又面对法官说假话,说什么几十个业务员在围着我转,是我耽误了公司为客户建设网站的业务。当时在法庭上,邓洪秋说这个假话时,出于法庭纪律的考虑,我不方便立即驳斥他,等到他把一大串假话说完了,我又无法逐一驳斥他的假话了,因为我根本来不及记录他一连串的假话。他说假话的目的,无非是阐明他不付工资给我的理由。喜欢说假话的人,真的是得不到好死的,要么讨不到老婆,要么断子绝孙!



四、 “我只比温家宝低一级”

邓洪秋不知天高地厚,他在业务员培训会议上说:“《深圳特区报》算什么?《深圳商报》算什么?《晶报》算什么?我是中国生产力学会驻华南的会长,温家宝是总会长,我只比温家宝低一级。深圳市的市长要加入中国生产力学会,还有求于我批准他入会,他的级别比我都还要低。邓洪秋还煞有介事地为自己起了一个英文洋名字“Jiobo Dens”,冠以“总裁”的头衔。什么狗屁总裁,一条以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的劳动,又以各种莫须有的借口,拒发劳动者工资的癞皮狗!

以上文字,有诽谤之嫌,本人向邓洪秋赔礼道歉,现改写如下:

亚太传播机构的总裁邓洪秋,为了迎接中国加入WTO,为了适应公司立足亚太、走向世界的长足发展,特向全世界宣布自己的英文名字:“Jiobo Dens”!作为总裁的邓洪秋,掌握了高超的用人艺术和语言艺术,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方面,敢于冲破现行劳动法规的桎梏,敢于向法律挑战,不愧为深圳第一条英雄好汉!



五、 “本公司有数亿元资金”

邓洪秋要我在公司网站的首页上,发布这样一则广告:“本公司有数亿元资金,专为企业提供资信、担保、投资等各种短期理财服务。咨询电话:0755 - 2541 1483 邓先生” 事实上,公司根本没有什么数亿元资金。“薄颜有耻”的邓洪秋,就是这样撒弥天大谎的。

原文“厚颜无耻”,字典中的解释是:“厚着脸皮,不知羞耻。”因使用“厚颜无耻”一词,有诽谤邓洪秋之嫌,故改作“薄颜有耻”。详见《深圳特区报》2004年3月30日星期二B1《鹏城今版》《欠薪讨不回,上网骂老板——法院判决网文作者应赔礼道歉》



六、 打着《亚太经济时报》记者的幌子,是否在干着敲诈勒索的勾当?

我在亚太公司,发现有这样一份资料:

………………………………………………………………………………………………………………………

亚太经济时报

采访函

深圳市SH实业有限公司:(所涉及公司用SH代替)

近一段时间,我报多次接到投诉,称贵公司之SH商场存在扣压供应商货款、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经过本报记者深入调查,获得大量的材料和证据。为调查事实真相,根据报社编委会指令,今特指派驻深圳记者:邓洪秋、李东文等人参与调查采访。鉴于此,特拟定以下几个问题采访贵公司董事长LSH先生:

1、 SH实业目前的负债率是多少?是否负有巨额银行借款?或者L先生旗下的其他公司负有巨额债务?

2、 按照银行程序,银行贷款需要足够抵押或担保,SH公司的借贷业务是用什么作为抵押?是否存在抵押品不足或无抵押的请况?

3、 按照常理,SH既然有了巨额的银行信贷支持,就不应该再有资金空缺,那为什么会发生扣压供应商货款或拖欠员工工资行为?所贷资金具体用于何处?

4、 据知情人士透露,您曾声称“SH的事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是否确有此事?贵公司的事情是否牵连到某些相关领导?

为了新闻的真实性,我站急需采访贵公司及LSH先生,请及时安排。



联系电话:25411483

联 系 人:李记者

亚太经济时报深圳记者站(章)

2003年1月

………………………………………………………………………………………………………………………



七、 两部破电脑,还想开公司

艰苦创业,白手起家,是有本事的表现。但邓洪秋有的是什么本事呢?

邓洪秋不断地去罗湖区宝安北路的中南人才市场,招聘员工来为他卖命。一开始承诺,业务员每个月有底薪500元,但是一拖再拖,总是不签订劳动合同,最后的结局是,一分钱的底薪都没有了。

本人一直认为,录用我的公司负责人,是我的衣食父母。但对于录用我的邓洪秋来说,我却认为是碰到了倒霉鬼。他的公司有一位女性文员姚英花,说好了每个月多少钱的工资,但为他卖命了半年,也没有发什么工资,当那位员工找他要工资时,他竟说:“我又没有跟你订合同!”请看,在深圳竟有如此不要脸的“总裁”。

公司有两部台式电脑,一部电脑的CPU是200M,另外一部电脑的CPU是366M。稍微内行一点的人一看便之,这是两部什么样的电脑?而当时我个人拥有的电脑,CPU是1.7G。请问,1.7G是366M的多少倍?

就这两部破电脑,需要维修、升级,是很正常的事。但在2003年8月27日罗湖区劳动局开庭审理时,邓洪秋在答辩状中竟称,是我导致公司的电脑维修损失880元(包括购买软件的开支几十元)。

请问,在我来公司之前,你的电脑就是坏的,我来到公司之后,你的电脑才修好,这部电脑的维修费用也算在我的头上吗?我到公司后,你的电脑坏了,是我使用不当而损坏?还是别人使用不当而损坏?还是你的电脑属于正常使用因寿命原因、质量原因而自然故障?你公司的电脑需要安装软件,花了几十元钱买了几张软件,这也算损失吗?邓洪秋你真是穷疯了!我个人买的电脑,不知比你的公司的电脑要高级多少倍!我个人在软件方面的开支,不知比你这几十元钱的软件开支多多少倍?你在电脑方面,根本就是一个门外汉,你没有资格在电脑方面发言!



八、 “青蛙王子”想吃“丑小鸭”肉

邓洪秋与《亚太经济时报》、《中国留学生杂志》、《中国生产力报》都有合作关系。每当别的媒体或机构,封了他“会长”、“董事”的头衔,他总是高兴得喜形于色,甚至高兴得按着我的肩膀跳起来。他还郑重其事地发出文件,张贴于集浩大厦22楼D07室的办公室,以便大家周知,生怕别人不知道他又升了官。

他说,他就想找深圳电视台的女主持人做夫人。他征服了深圳电视台的女主持人,就是征服了整个深圳。我说,您如果征服了中央电视台的倪萍,那么,您不就征服了整个中国?

既然邓洪秋那么向往当官,那么要面子,怎么就做出拖欠、拒付员工工资的事情来呢?你邓洪秋要想得到别人的尊敬,就不要做出那些令人不齿的事情来。你连你的员工都征服不了,还想征服整个深圳,真是痴人说梦话。你拖欠、拒付员工工资,声名狼藉、身败名裂,你还想征服深圳电视台的女主持人,简直是“青蛙王子”想吃“丑小鸭”肉。你象瘟疫一样,女人们躲避你都来不及。

原文“癞蛤蟆想吃天鹅肉”据说有诽谤邓洪秋之嫌,故改用“青蛙王子”想吃“丑小鸭”肉。



九、 笑面虎的形象

据劳动合同约定,2003年6月20日(星期五)发5月12日至6月11日的工资。6月20日下午,我去集浩大厦4楼408室邓洪秋的办公室领工资,邓洪秋满脸堆笑地对我说,他现在很忙,没有空。我说,我的爱人现在身体不舒服。意思是说:请你不要拖欠我的工资。

早在6月4日阴历五月初五端午节的那天,公司文员姚英花就提醒过我,说公司可能会拖欠我的工资。其实,就在我入职几天后与邓洪秋签订劳动合同时,姚英花就与邓洪秋争吵起来,说邓洪秋为什么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她的工资。在我知道这件事后,我已上了贼船,身不由己。在我与邓洪秋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天,姚英花要求邓洪秋支付所拖欠的工资,邓洪秋说:“我又没有跟你签订劳动合同。”在下班的路上,我对姚英花说:“我一旦发现公司拖欠我的工资,我就立即辞职。否则,只会越陷越深。”

2003年6月23日,因公司拖欠我的工资,我提出离职。我写了一份离职申请书,亲自交给董事长邓洪秋,并要求结算工资。邓洪秋对我说:“公司最近没有钱。你不至于现在吃饭的钱都没有了吧?过几天发工资给你吧。”我说:“我的爱人身体不舒服,上医院需要花钱。”我上班共计1个月零12天。应发工资2800元。

邓洪秋于2003年12月15日提交给罗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状》中,称本人“不服从安排,自动离职。”显然不是这样的。本人离职的关键原因,是因为邓洪秋拖欠我的工资。事实上,邓洪秋将应该支付给我的工资已经拖欠至今,还没有支付!

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十、 原形毕露

2003年6月24日我打电话给公司董事长邓洪秋,所得到的答复是:公司以后赚到了钱,就发工资。潜台词是:公司如果以后没赚到钱,就不发工资。

24日下午我发传真给邓洪秋,请他尽快发工资给我,否则,我将想尽一切办法,维护我的正当权益。



十一、 莫须有的罪名

2003年6月25日下午,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我去深南东路设计院车站东侧的罗湖区劳动局,投诉邓洪秋拖欠我的工资的情况。劳动局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调解,邓洪秋竟在电话里面耍起了赖皮,说我的工作做得他不满意云云。

邓洪秋在2003年12月15日提交给罗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状》中,称本人“根本无法从事网络开发、建设等工作”,那么,你亚太公司又为何录用我呢?在亚太公司电话通知我面试时,我不就提醒过你们,要你们先看一看我做的网站,你们看得满意,我再过来面试。当时,你们在电话中回答说,你们正在看我建设的网站吗?

既然不满意,又为何在集浩大厦4楼408室的办公室里面,你邓洪秋激动地拍着我的肩膀说:“你立了一个大功!”;又为何在搬迁到集浩大厦22楼D07室后,给我印制名片,封我为“网络部总监”?

既然邓已决意耍无赖,那么,我只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03年6月25日,我去劳动局4楼办理了申请仲裁手续。去罗芳立交桥北侧的罗湖工商局办理了亚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证打印材料。

6月30日晚,亚太公司办公室员工邓伏贤打电话给我,又找出了一条不发工资给我的理由,他说:“你的简历是真实的吗?”我说:“我的简历哪里不真实呢?”我在中国科技大学学习了 工商企业管理MBA课程,有中国科技大学发给我的证书,证号:A95-083;由于我在创造学等学术领域发表过大量的研究论文,被中国创造学研究会广西大学发明创造研究所聘任为兼职副研究员,这是有聘任信函作证的。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亚太公司从事劳务欺诈的伎俩之一,是:只要他从你的简历中,发现了一点可能不真实的蛛丝马迹,他就有了不发工资给你的理由。

喜欢弄虚作假的不是我,而是邓洪秋。在亚太公司,员工们的名字大都使用化名,好像亚太公司是一个诈骗团伙似的。在亚太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上,是“总经理邓洪秋”,而在公司网站的首页上,他邓洪秋的中文名字,摇身一变为“亚太传播机构总裁Jiobo Dens”,不明真相的人,还不知道是哪里来的何方神圣?

我在电话中,友好地对总裁助理邓伏贤说:“其实,我们以前的合作,还是蛮愉快的。”邓伏贤说:“你愉快,我不愉快。”是啊,你怎么在我的面前愉快得起来呢?你不仅不会电脑打字,连安装电话怎样连接电线都要我来教你。你会愉快得起来吗?



十二、 不发工资给你,还威胁你不准上告

2003年6月30日晚,亚太公司办公室主任邓伏贤在给我的电话中,用威胁的口气对我说:“你告我们,你不会有好结果的!”我说:“我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错吗?”我想,如果我在未来遇到任何的伤害,他邓洪秋就是第一嫌疑犯。

也不知邓伏贤为什么对他的主子那么忠诚?邓洪秋总裁作为一个所谓的文化人,在员工大会上当作全体员工的面骂他是笨蛋,背着他更是骂他神经病,不知他知不知道。作为一个男人,被自己的上司这样辱骂,还哪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假如是我,我肯定要给他两个响亮的耳光。也许是邓伏贤多得到了他的主子扔给他的几块骨头,才忍气吞声吧。

喜欢骂员工神经病的总裁邓洪秋,我认为,他才是真正的神经病。在精神病学里面,喜欢骂人的人,称之为“秽语症”。总裁邓洪秋有必要去精神病院治疗一下自己的“秽语症”。

以上一段文字,有诽谤邓洪秋之嫌。本文作者不再建议邓总裁治疗“秽语症”,而应该将贴近人民生活的习惯用语,发扬光大!



十三、 多行不义必自毙!

难怪亚太公司有员工扬言,如果邓洪秋拖欠、拒发员工的工资,那么,邓洪秋的下场将是:趁他不防备时,一刀把他捅死;或用矿泉水瓶装一瓶汽油,趁他在深南东路设计院车站东侧的集浩大厦4楼408室的《亚太经济时报》记者站的董事长办公室午睡时,淋他一身汽油,把他烧死……

邓洪秋的合作者们、朋友们、同学们、邓洪秋的员工们,请你们离开不仁不义的邓洪秋。和邓洪秋在一起,将会辱没你们的声誉,人们将会说你们相互勾结、狼狈为奸,说你们是一个鼻孔里出气的蛇鼠一窝。

我们为不仁不义的所谓亚太传播机构的总裁邓洪秋将要遭到的报应拍手称快,为那些勇于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斗争的英雄大唱赞歌!

起来!被邓洪秋耍弄过的劳动者们,请通过BBS、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本文作者取得联系,让我们来整理邓洪秋的罪恶事实!请通过BBS、电子邮件,传播这份控诉书,以期获得主持正义者的声援。

您看过美国的电影《黑暗的公正》吗?起来,被欺压的劳动者们,让我们团结起来,履行法律无法履行的公正!

哪位英雄愿意“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被邓洪秋耍弄过的劳动者们,愿意给予你资助!!!



十四、 在法庭上都胆敢说假话

2003年8月27日上午,在罗湖区劳动局4楼,开庭审理邓洪秋拖欠、拒付员工工资案。

开庭审理时,邓洪秋没有露面,不知是怕丢脸,还是藐视法庭。委托代理人易任生,系被诉人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伏贤,系被诉人办公室主任,就是前面提到的被总裁邓洪秋背地里骂他为笨蛋、神经病的那个小伙子。

开庭审理时,邓洪秋的代理人,宣读了他们的答辩状。答辩状竟称:申诉人是擅自离职,没有提交离职申请书!

我真是怒火填膺,天下竟有如此不要脸皮的人!我于2003年6月23日,在集浩大厦22楼D07室公司董事之一王克根的办公桌上写的离职申请书,当是使用的是公司发给我的工作日记本打的草稿,写好之后我用公司的材料纸誊正,然后去集浩大厦4楼亲自交给他堂堂的董事长邓洪秋,他邓洪秋怎么就忘记了呢?离职申请书在誊正后,我还给公司董事王克根(138 252 90010)看过。在集浩大厦4楼交给董事长邓洪秋看后,邓洪秋还要我去交给办公室主任邓伏贤,我说:“交给您更好一些。”

邓洪秋,你胆敢在提交给法庭的答辩状材料上说假话,你胆敢指使你的属下在法庭上说假话,你该当何罪?你邓洪秋、你的副总经理易任生、你的办公室主任邓伏贤,你们在法庭上说假话,即使得不到法律的严惩,上帝也不会饶恕你们。在法庭上为了维护你们自己的非法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说假话,作伪证,会得不到好死的,会断子绝孙的!你邓洪秋算个什么东西,至今连一个老婆都没有,看你这副缺德的德性,做你的属下都倒霉。你要你的属下为你卖命,又不发工资给你的属下,你的属下难道辞职的权利都没有吗?

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亚太公司副总经理易任生(135 3428 0537),后来识破了邓洪秋的真实面目,愤然离开了邓洪秋。易先生打电话给我,他说,如果在法庭上需要他作证的话,他愿意出庭。易任生先生电话:135 3428 0537

在我离开亚太公司后,亚太公司又请了另外一位网站建设人员,在为亚太公司卖命一段时间后,邓洪秋又以网站建设得不符合要求为由,而拒发该员工工资。这一消息是趾高气扬的邓洪秋于2003年12月12日星期五上午在法院告诉我的。



十五、 罗湖区劳动局的裁判

2003年8月27日开庭审理,2003年9月22日我收到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罗劳仲案(2003)第357号 仲裁判决书。仲裁判决如下:

1、 被诉人深圳市亚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诉人被拖欠的工资2,800元。

2、 被诉人深圳市亚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诉人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700元。

3、 被诉人深圳市亚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元。

4、 本案仲裁费250元由被诉人深圳市亚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已由申诉人预交,本委不予退还,被诉人深圳市亚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迳付申诉人。

以上款项共计:2,800 700 1000 250元 = 4,75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 请亚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有关裁决书所列款项,请汇至申诉人。

裁决书所列款项,请被诉方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汇至申诉方,并电话告知申诉方。否则,申诉方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不要妄想以搬迁公司地址、宣布公司倒闭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无论你邓洪秋躲到天涯海角,申诉人是不会善罢甘休的。



十七、 “路漫漫其修远兮”,索讨工资何其难

本人于2003年6月23日,因邓洪秋拖欠工资而提出离职。6月30日向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考虑到邓洪秋可能采取迁移办公地址、宣告公司倒闭等手段,逃避支付本人工资,7月22日,本人向罗湖区人民法院缴纳75元的保全费,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但保全的结果是:亚太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只有几十元钱!不知是法院通知了亚太公司,还是延误了冻结对方的存款,本人于2003年8月6日才签收到罗湖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03)深罗法立保字7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需要14天的时间吗?

邓洪秋早已转移了银行存款,蓄意与法律的裁决抗衡!亚太公司的开户银行账号是: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金丰城支行

账 号:8982 1483 1000 1

户 名:深圳市亚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03年9月12日,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深罗劳仲案(2003)第3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邓洪秋支付本人所拖欠的工资等款项,而邓洪秋竟胆大妄为,藐视法律,公然向法律挑战,就是拒不支付。本人于2003年10月21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然而,至今仍然没有结果。罗湖区人民法院也拿他邓洪秋没有办法。



十八、 拒不执行裁决,面对法警辱骂申诉人,扬言搞死申诉人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深罗劳仲案(2003)第357号,于2003年9月12日下达,由于被诉方藐视法律,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申诉人于2003年10月21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12月12日星期五,当事人双方,均被通知前往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二科301室,被诉人邓洪秋竟然当着李志华法警(电话:2541 3379)的面,辱骂申诉人白痴、**、神经病…… 在离开法院时,邓洪秋竟然抓住本人的胳膊,要限制申诉人的人身自由,打电话约人来欲绑架申诉人,扬言要搞死申诉人。法院执行局执二科301室的李法官对申诉人说,如果他对你怎么了,你就打我的电话:2541 3379。申诉人又询问了法院的有关人员,答复是:你可以拨打110报警。

被诉人邓洪秋,藐视法律,公然向法律挑战。申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诉人竟然威胁申诉人,要搞死申诉人。在此,申诉人向深圳公安部门预警:如果申诉人在未来的日子里,遭到人身伤害,那么,他邓洪秋就是第一嫌疑人!邓洪秋现在的地址是:深圳市东门南路1036号潮汕大厦13楼1307室 深圳市亚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电话:0755 – 8219 5299,2203 2570 手机:136 824 11649 传真:0755 – 8225 6656 电子信箱:yata@yata001.com 申诉人电子信箱:lgw2@tom.com



十九、 反咬一口,强盗有强盗的逻辑

由于亚太公司邓洪秋无理拖欠、拒发本人的工资,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仍然无视法律的尊严,拒不支付本人应该得到的款项,给本人带来了无限的烦恼、误工的损失、精神的伤害……答辩人满腹的愤懑(mèn),无处倾诉,只得寄希望于获得公众舆论的支持。答辩人提供的一份详细材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控诉邓洪秋》,对整个事件的过程,作出了详细的叙述。该材料在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已经提交。

该材料所叙述的全部事实,被亚太公司邓洪秋反咬一口,称之为“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真是“强盗有强盗的逻辑”!答辩人现将此控诉材料呈交法庭,请法庭鉴定,本控诉材料所述的事实,有哪一件是捏造的?有哪一句话是恶意诽谤?

据报载,有的劳务工被黑心的老板无理拖欠拒发工资,被逼得走投无路,只得铤(ting)而走险,采取极端的行动:将黑心的老板一刀捅死;趁黑心的老板熟睡时,淋他一身汽油将他烧死;将黑心老板的小孩从高楼上摔下来摔死。如果被压迫的劳动者,连向有关部门、有关媒体申诉的权利都被剥夺,都被黑心老板称之为“捏造事实,恶意诽谤”,那么,将会有更多的劳动者采取极端的行动,将黑心的老板一刀捅死,淋他一身汽油将他烧死,将黑心老板的小孩从高楼上摔下来摔死!

假如有一条疯狗,无缘无故地咬了你一口,你本能的大声呵(hē)斥:“疯狗,滚开!”那么,法院是不是应该判决你“捏在事实,恶意诽谤”呢?



二十、 受欺压的劳动者,连控诉的权利都没有吗?

肆意妄为的邓洪秋,摸透了中国法律的漏洞。如果邓洪秋拖欠拒发你的工资,你怎么办?如果你采取暴力行为,警察、法院就会找你的麻烦;如果你搬走邓洪秋的办公财物,邓洪秋就会报警,警察来了就会把你抓起来,或劝你依法办事,建议你去劳动局申诉;你想去劳动局申诉,劳动局要求你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不行,非要你去工商部门打印一份资料,工商部门就要趁机脱你一层皮,要你缴纳企业登记注册资料打印费60元,薄薄一张打印纸,收了你60元钱后,还含情脉脉地要求你填写一份问卷:“您对我的服务满意吗?”

去工商部门、去劳动局、去法院,会耗去你大量的时间,你必须请假办理这些事情,但是,你请假新的单位又要扣发你的工资,况且也影响工作。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员会给你一个机会,建议你与被告单位调解。本来依法裁决的话,你可以获得你应该得到的工资2800元,拖欠工资的补偿金25%计7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000元,共计4500元。仲裁员可能和稀泥地对你说:“你就要你的工资2800元算了。”而被告单位只愿意支付1500元。你说要依法办事,仲裁员会对你说:“如果被告单位不服,提出上诉,这个案件又得拖几个月的时间。”一拖再拖,拖到你无奈离开了深圳,黑心老板的目的就达到了。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下达了,被告单位就是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你把他怎么办?他可以迁移办公地址,可以宣布倒闭,另外去开一家公司,或者他索性就不理睬你,你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他也不怕,他早就把银行存款转移了。

你走投无路了吧,你去死吧。你死了才好,如果你去跳楼,又没有死的话,警察就会把你抓起来,说你扰乱公共秩序。

如果你写控诉材料,寄希望于求得舆论的支持,公众的声援,这也不行。被告单位会说你“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在黑心老板看来,他无理拒发你的工资,你应该为他大唱赞歌才行。

强盗自有强盗的逻辑!亚太公司邓洪秋,于2003年12月15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状告本人在劳动法律专家在线(http://www.buildhr.com)、中国出版交易网(http://www.263w.com)、中国律师频道(http://www.cnlawyertime.com )等网站,“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其实,本人只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劳动部门、向人民法院说明事实真相而已。您可以试一试在电脑互联网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中文“邓洪秋”三个字,然后按回车键,结果会出来一些说明事实真相的材料,这大多是路见不平、主持正义者转载的,与本人无关。

邓洪秋在提交给罗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状》中,称本人致使他“在荣誉上、精神上、经济上遭受巨大的损失”,如果他说的是事实的话,这也是他咎(jiu)由自取,罪有应得,谁叫他违反劳动法、肆意拖欠拒发劳务工的工资呢?在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9月12日下达深罗劳仲案(2003)第357号《仲裁裁决书》之后至今,邓洪秋仍然置法律的裁决于不顾,仍然拒不支付本人的工资等款项。在本人向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2003年12月12日星期五上午,当事人双方被通知前往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庭执二科301室,邓洪秋竟然当着李志华法警(电话:2541 3379)的面,辱骂本人是“白痴、**、神经病……”。事后离开法院,邓洪秋竟抓住我的胳膊,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打电话邀约人来要绑架本人,扬言:“你告我,我就搞死你!”。请问,这是一种什么行为?邓洪秋的手机(136 824 11649),经常收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短信,他也赖到我的头上,说是我指使他人搞的,他就不想一想,他做过多少不仁不义的事,有人对他耿耿于怀,是理所当然的。

邓洪秋于2003年12月15日提交给罗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状》中,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本人“在深圳市各类报刊、网站……澄清诽谤事实,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问,我现在写的这份说明事实真相的材料,是在诽谤他吗?他邓洪秋肆意践踏法律,拒不履行法律裁决,还要我义务为他作广告,他邓洪秋真有商业头脑。

邓洪秋还在《民事诉状》中,要求本人向他“支付荣誉损失费壹万元(考虑到被告无赔偿能力,损失远非此数)”,看来,我真还得对大慈大悲的邓大人感恩戴德了。我为他工作了近1个半月,不但至今一分钱的工资都没有给我,反而还要从我这里获得“荣誉损失费壹万元”,他邓洪秋真是商业奇才!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的法官,是公正的;人民的法院,不是你邓洪秋拿着玩耍的!



二十一、 劳务工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利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公民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公民有权利正当防卫;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动者有权利向有关部门申诉,有权利获得公众媒体的声援。答辩人作为劳务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利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权利告知公众媒体,以期获得公众舆论的支持;有权利使违法犯罪分子的丑恶行为曝光于天下,得到公众舆论的谴责。答辩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控诉深圳市亚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邓洪秋,无视劳动法律法规,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视法律如儿戏、藐视法律的丑恶行径,是完全合理的,法律应该予以支持。我们这个社会,需要敢于与丑恶行为抗争、维护法律尊严的勇敢之士、正义之士。



二十二、 法律应该严惩恶意拖欠拒发劳务工工资的行为



1、 无故拖欠工资,最高罚款5万

据《江南时报》2002年6月24日、《深圳特区报?人间网》报道:《深圳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无故拖欠工资最高罚五万》

  在深圳,七成劳资纠纷都是由拖欠工资引起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深圳制定了专门的《工资支付条例》。

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条例》规定了十分严厉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实时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劳动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支付员工被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工资的,劳动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借鉴香港做法,规定对欠薪逃匿者,劳动部门将提请公安部门进行通缉,提请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提请工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



2、 恶意拖欠拒发工资,法律应该判他坐牢

据《中国新闻网》2003年1月20日报道:《香港去年拖欠工资案增加,七成欠薪雇主被定罪》

  中新网1月20日电 香港的法庭在2002年共审结198张有关雇主拖欠工资的传票﹐比2001年增加108%﹐其中有七成的欠薪雇主被定罪。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劳工处发言人昨日(19日)表示:“在已审结的传票中,有139张成功定罪。在一宗个案中,雇主因延迟支付5400元工资予一名员工,被法庭罚款12000港元。”

  劳工处发言人强调,非常重视保障《雇佣条例》给予雇员的权益。并表示会严厉执法,绝不容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发言人补充说:“劳工处经已简化程序,加快调查和检控的速度。”

  依香港相关法规,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及jianjin一年。



二十三、 我的反诉请求

1、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深罗劳仲案(2003)第357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判令亚太公司邓洪秋支付本人所拖欠的工资等款项计4,750元。

2、 判令亚太公司邓洪秋支付本人因申诉所开支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打印费60元,和申请财产保全所支出的75元。共计135元。

3、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不按劳动合同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亚太公司恶意拖欠拒发本人工资,自本人2003年6月23日离职之日起,至今约8个月的时间,本人要求法院判令亚太公司按本人在亚太公司上班时的基本工资标准每月2000元,支付本人申诉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费1万6000元。

4、 亚太公司恶意拖欠拒发本人工资,在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后至今,仍然藐视法律,拒不支付本人工资等款项。本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有关部门申诉,反而被亚太公司恶意诉讼为“捏造事实,恶意诽谤”,而向本人索赔1万元。

恶意诉讼是指利用伪造、虚假、无效的证据,或虚构、捏造的事实,骗取法院民事裁判,以达到非法的目的。它违背诚实信用准则,破坏善良社会风俗,妨害司法公正和权威,侵害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甚至构成犯罪,为国家法律所禁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权。如果基于恶意以期通过诉讼来达到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告的利益,也给法院增加了工作负担。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起诉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恶意诉讼造成了被告的损害,具有侵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表面上是行使诉权,实质上滥用权利。恶意诉讼,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属诉讼投机,具有非法目的性。对恶意诉讼设立类似于罚金的财产责任,其数额相当于行为人行使恶意诉讼所追求或预期的结果,增加其投机成本。

亚太公司邓洪秋,作为《中国生产力报》( xazhongxun@163.com )执行副总编辑,中国留学生创业研究会(zglxscy@sohu.com )深圳分会第一副会长,深圳中联国兴书画研究院常务院长,不仅藐视法律,拒不履行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反而无视民事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和本人的合法权益,以不充分的证据,随意启动司法程序,且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做虚假陈述。种种举动既影响了正常诉讼活动的开展,又给本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和诉讼成本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武器是用来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个别人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亚太公司使用不充分的证据,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而起诉本人,诉讼本人“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侵犯了本人的权益,致使本人在时间上、经济上和精神上受到损害。亚太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本人的侵权,本人反诉亚太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亚太公司赔偿本人权益侵害损失1万元。



以上诸项款项,4,750 135 16,000 10,000元 = 30,885 元。



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判令亚太公司支付本人上述足额款项,本人请求人民法院提请劳动部门因恶意拖欠工资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对其罚款5万元;提请工商部门查封该企业;法院对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提请公安部门对亚太公司邓洪秋可能逃匿而羁(ji)押或准备通缉。



二十四、 致深圳市政府、市人大、工商局、劳动局、法院的信

强烈呼吁劳动者申诉减免申诉费。特别是工商部门,劳务工为了申诉,打印一张企业注册资料,竟被勒索去60元钱!强烈建议劳动部门取消要求劳务工必须打印企业注册资料的程序,以免劳动者误认为你们与工商部门狼狈为奸,趁劳动者危难之际,趁机敲诈勒索。

劳动者花了申诉费,官司打赢了,但却无法执行裁决。请问,不良企业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把他怎么办?是封他的企业的门?是拘留他?是判他坐牢?是加收“滞纳金”?这方面,劳动者无法知道。

劳动者无法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上班时间与政府部门沟通,因为劳动者在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影响工作又不方便;下班了想沟通,政府部门又下班了。政府部门怎么不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个工具,为劳务工提供方便呢?

一些政府部门的网站,形同虚设,劳务工根本无法通过网站的BBS、电子信箱与政府部门沟通。因为这些网站,根本就没有BBS,也没有公开电子信箱。劳动者在自己上班的时间,怎么方便在自己上班的时间打私人电话与政府部门沟通呢?

工商部门、劳动部门、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考虑星期五、星期六休息,星期天上班,这样,可以方便劳动者投诉。如果劳动者请假投诉,误工扣工资又影响工作。

劳动者越维权,损失越大。花费了时间、精力,误了工,而且还付出了更多的经济损失。而有关部门却旱涝保收,不管申诉人是否胜诉,是否获得赔偿,都赚到了劳动者预支的钱。这显然是很不合情理的。

劳动法应该严惩违反劳动法的不良企业,应该给予劳动者更多的补偿!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个工具,通过BBS、电子信箱,提供法律服务,以方便劳动者投诉、咨询。



二十五、 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教

2004年2月12日9点30分,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者本人侵犯亚太公司邓洪秋名誉案。据《深圳特区报》2004年3月30日B1《鹏城今版》所发表的文章《欠薪讨不回,上网骂老板——法院判决网文作者应赔礼道歉》,文章载:法院最后判决如下:一、作者本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丑恶》、《控诉》文章中,涉及到深圳市亚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文字删除,停止对该公司的侵权行为。……

在这里,本文作者不禁要请教罗湖区人民法院,亚太公司邓洪秋至今连我的工资都还没有付给我,你罗湖区人民法院也没有采取什么强制执行措施,你人民法院就封住了我的嘴,剥夺了我说话的权利,那么,谁为我索讨我的欠薪呢?



二十六、 劳动法是摆样子的吗?

请您访问一下百度网站:http://www.baidu.com ,在搜索栏中填入“laodongfa”,点击“百度搜索”按钮,点击“贴吧”,你会看到这样一个贴子,本文作者现拷贝过来让大家评论:



中国啊,中国,你已不再是社会主义了,你现在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而且比真正的资本主义还要可耻。因为你是那么的虚伪。中国的劳动法用几个词可以形容:上硬下软,阴奉阳违,欺上瞒下,鞭长莫及,有法不依。

劳动法你到底能不能为老百姓做几件实事?中国用人单位的现状你们是真的不知道吗?那你们拿共产党的钱,一天一天都干什么啦?中国你真的要黑暗下去吗?



朋友们,有正义感的人们,中国的政府官员们,你们看到了这个贴子,有什么感受呢?



二十七、 事件还在继续……

直至今日,邓洪秋依然拒不履行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的裁决,罗湖区人民法院对他也束手无策。2004年4月6日星期二早晨8点16分,来自广州《南方新闻网》的一位高级负责人(电话:020 - 8737 3163),给我来电话,表示愿意给我以法律援助!

本人拭目以待,看正义与邪恶究竟谁胜谁负!看中国今日的法律,究竟是不是形同虚设?



原告 (签名):

原告 Q Q:624058335

原告电子信箱: love178@126.com



附:本文所涉及证据,本人可提供扫描图片、复印件,重要场合可提供原件。主要证据目录如下:

1、 2003年10月21日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交给法院的全套材料,请见《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2、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深罗劳仲案(2003)第357号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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