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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空惊现观世音,是真的,神奇啊. < 上一篇 下一篇 > 女生自述:到了大四,宿舍里就没处女了
强暴幼师-天理不容!
zrwzp 发表于: 2008-01-15 10:40 来源:转载  X度:0  浏览:(1331)  评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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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 必昭雪!!!请彻查此案!

看郑州市公安局是
如何包庇花园路派出所民警李乐以办案为由强奸女当事人的

我以下所说全部是事实,对每句话愿负一切法律责任。我的联系电话是0371---65221951
我是河南省郑州市一市民,从事幼儿教育工作。2005年11月7日,一伙自称黑社会的人把xxx的办公室(兼居住地家)砸毁,把xxx打伤并抢走现金 9700元,以及商品价值17000余元,因我是现场唯一目击证人,事发后xxx报了110。后此案交郑州市公安局花园路派出所处理,令人想不到的是,打砸抢者和派出所办案民警十分熟悉,当时就在派出所上演了一场闹剧。打砸抢者在派出所可以随意走动、无拘无束,并能在一个房间一块作询问笔录写事情经过。而受害人xxx却失去了人生自由,被限制在一个房间里不得走动。xxx多次向办案民警提出质疑,无人理睬,并在叙述被抢手机时,花园路派出所办案民警(事后知道叫徐长宝)不予记录,并说那不叫“抢”,并对xxx进行恐吓。对于我,派出所办案民警李乐与打砸抢者用恐吓、哄骗威胁等办法强迫我做伪证。
2005 年11月17号下午2点30分左右,花园路派出所民警李乐传我到战友宾馆门前见面,说给我谈案情结果。在我坐车去的路上,李乐又让我在中途下车,李乐开着一辆带警灯的警车,把我拉到战友宾馆旁边一个家属院,下车后我问李乐为什么不去派出所说,他说上楼说方便,接着李乐强拉着我受伤的手(因我当时手指上有伤,缝了十几针),硬拽着我受伤的手把我拖上了楼,到楼上屋里后李乐把我摁在床上使我动弹不得,李乐强行强奸了我。我当时哭天天不应,唤地地不灵,我没料到李乐是这样一个披着人皮的禽兽。案发后我本想一定要让李乐这个披着公安外衣的禽兽得到法律的严惩!我立即向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报了案。后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指派郑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办理,郑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一姓陈的指导员与我一块到花园路派出所指认李乐,后又到郑州市公安局12楼的督察大队办公室写事情的经过。下午6点左右,郑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的段发祥(郑州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兼督察大队大队长)向我说:“此案以向郑州市公安局局长姚待献汇报,姚局长指派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受理此案。此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名姓丁的大队长负责。”我本想一定要让李乐这个披着公安外衣的禽兽得法律的严惩!可我万万没想到,审理此案的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公然包庇罪犯李乐。到了刑侦支队后,一姓黄的办案人员(后才知道叫什么黄科长.女)对我进行辱骂、威胁。要不是别人阻拦甚至还要打我。说什么“我们是三条以上人命案才接,如不是领导交办我们才不会管。并说,你这号人我见的多了,谁知道你和谁还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你不要偷鸡不成蚀把米,你以为我想管你的事,这是我的办公室你给我滚出去,小心告你诬告罪……等等”,用难以启齿的语言来伤害我,使我本来就恐惧的心又一次受到伤害和惊吓,其目地可想而知。当天到刑侦支队后是下午6点左右,一直到笫二天的早上4点多,办案人员不让喝水,不让吃饭,连上洗手间也要经他们许可,而且有专人监视,并对我多次谩骂、强行翻我随身带的提包。把包里的物品一一打开查看,凌晨两三点时,我打瞌睡,我说:“我瞌睡了,能否让我休息一会”,办案人员说:“要的就是你这瞌睡劲”。一直问到凌晨4点多还不让走。在我多次抗议下才离开了刑侦支队。我实在不明白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到底想干什?为什么这样对待我?在刑侦支队,我问办案人员:“你们是否也是这样对待李乐?”他们说:“你和李乐没有什么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你暂时可以回家,他不可以回家。”我又问为什么不让受害人去犯罪现场指认,办案人员说:“已去过了,是李乐的哥哥领着去的。”此事令人费解??。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如此地对待受害人,令人发指,使我十分惧怕(本来就受到如此打击、伤害)。本想得到公安部门的保护,不料却遭到这般不公平的对待。孰问天理何在?由于在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受到如此不公的对待,使我对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产生了惧怕和不相信他们还能秉公执法的思想,不但如此,不知为何此案又移交到另一刑侦大队办理,说是什么专案组(大队长叫李保彦)。该大队接手后,2005年11月19日他们跑到我家,我当时不在家,他们向我爱人要我的相片,又跑到我单位找,四处找我,搞的我家人不知所措.以为我犯什么事被他们通辑,我实在恐具到了极点,11月20日又再次打电活向省公安厅督察总队反映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所做所为,后省公安厅督察总队又指派郑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接手,到了督察大队后,郑州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兼督察大队大队长段发祥接待的我们,我就把在刑侦支队的受到的种种非法办案的经过向段发祥提出了质疑,段发祥听后,说“刑侦支队这样做是不对的,我以批评他们的支队长,以后不会再这样了,并正式向我宣布,李乐己经被刑事拘留了”并让我继续配合刑侦支队,我说可以,但所有问话要在督察大队,并要有督察大队人员在场,有关花园路诚派出所包庇黑社会打砸抢的事督察大队要调查处理,段发祥说可以,让我下午3点与刑侦支队的人员配合,可是下午并没有督察大队的人员在场,李保彦及这个大队的办案人员他们也是不问强奸的事实和过程,反而去问那些强奸案以外的事情。如:我当天都与谁见面了,都与谁通电话了,说话的内容是什么,多长时间等等,而且是反复地问。并且非得让我按他们设计好的意思说,我说的事实他们不记录,专挑我叙述过程中的部分话组成一段不是我意思的话却记录下来。我实在不知他们要干什么?在我拒绝回答与强奸案无关的问题时,段发祥及办案人员说我不配合。天啊!难到非让我不告李乐、让办案人员用无耻下流、节外生枝,颠倒黑白的目的得逞,我才算是配合吗?郑州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段发祥及办案人员并扬言说:“你是软硬不吃,我们不管了,说你爱去那告就去那告,不管告到那,最后还得回到我们那里,还得我们受理”等等。等把我的火激起来后,他们赶快把他们事先准备好的录相机拍,好象可找到包庇李乐并为其开脱的证据,实在是别有用心,此时我终于明白段发祥所说的“软硬不吃”是怎么来的了。他们早己费空心思,设计好了一张包庇李乐的网,而却为我挖了一个坑,就等我往里跳以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地。此案本身就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恶性案件,可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办案人员多次到我单位威胁、恐吓我,还威胁我的家人,甚至要让我老公去做验血检查,在去医院做检查时的费用也让我付。(因我当时没带钱)他们才付了钱。郑州市刑侦支队他们使用的种种卑鄙无耻的手段,节外生枝、威逼、诱骗我,这么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强奸案,有强奸我时李乐的精液及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的阴道分泌物,有我留在被强奸现场的物品,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却节外生枝,此案过后二个月让我做什么测谎实验,天大的笑话,他们这样做其目的,就是不让我告李乐,使李乐可以逍遥法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构成强奸罪。我活了几十年,万万没想到,一桩冤案就发生在我身上。我一个弱女子,被武装到牙齿的坏蛋,肆无忌惮的给糟蹋了,却无处申冤!天理何在?人心何在?!我要大声疾呼:一个胆大包天利用人民公安职务之便,以办案为由,开着警车公然强奸民女的恶徒,为什么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为什么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公然包庇他?为什么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反遭恐吓、打击?!!!!!
11月23日,郑州市花园路派出所的所长陈国星找到我姐姐,威胁我姐,让我不要告。继续为他们在办理2005年11月7月打砸抢案中作伪证。并扬言: xxx告就往死理整他,整不死不会拉到。陈国星还说:“李乐家不是郑州的,也没上过警校,能干上公安,也不一般”。这无非是向我姐传递一个信息:李乐的门路很硬,想告倒他很难,想让我们趁早放弃……等等话。让我姐姐十分的害怕,吓的不知所措,陈国星的所作所为己严重影响了我及我全家人的正常生活及工作。
2006年1月26号下午4点左右,在纬二路李乐找到受害人强迫受害人撤诉。否则,受害人家里将要付出几条人命的代价。并扬言所有支持及帮助过我的人他都要一一报复,他自称自己的关系很硬,谁能咋着他?说什么:“我什么人都没找,我现在不已放出来了?(被刑事拘留日期不详)已经自由了,你告也是白告,截止到现在你得到什么了?没有用的,省点力气吧,你们的厅长、幼儿园的园长我都认识,想敲你的饭碗,一句话的事。”还说什么:“他一直混的也不错,身边有一群弟兄和黑社会的大哥罩着,想菜谁,就菜谁。”让我回去考虑考虑,想清楚点。我困惑迷茫,我不禁大声地问:为什么李乐如此地嚣张?!如此地猖狂?至今仍然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这不都与有关部门用他们所擅长的知识及罪犯为自己开脱罪责的经验来为李乐开脱吗?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我一个受害人像对待罪犯一样,无事生非,颠倒黑白,节外生枝,把一个事实请楚的强奸案搞乱、搞复杂,李乐强行奸污我是事实,已违背了我个人意愿,我已经立即向省公安厅报了案,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确还要求我做测谎试验,天理难容!其目的就是来达到他们来包庇强奸我的李乐,为其罪行开脱,来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 2006年3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纪委找我(此材料我向市长热线电话发了传真),说要调查我反映的情况,我去后,一个姓张的女书记接待了我,我一说强奸的事,她说她管不了,此事市刑侦支队管,包庇黑社会打砸抢的事,她说那是花园路派出所管,她们不管.我问那你找我干什么?她说你不是向市长热线反映了情况,我们是调查李乐被放出来后是怎样威协你的,我就叙述当时情况时,她又是提出那个疑问这个疑问的(询问笔录应该是她问,然后是我答,她应该是按我所说的原话记录,然而不是),此做法与市刑侦支队没什么区别,又是玩弄什么技俩,以达到来欺骗市长热线目地。
各位有正义感的人士,从受害人xxx 到我身上却演绎出一桩桩沉冤似海的冤案(窦娥冤),xxx被黑社会公然抢砸,至今不但没有做任何文字上的立案,<半年来> 而且也无任何处理结果。我一个弱女子在光天化日之下被披着公安外衣的禽兽开着警车以办案为理由遭强奸〔事发至今无人理睬〕。而他们却都有一个共同的保护伞,这不能不让我们老百姓震惊!!我不能不大声疾呼:谁来惩治这些残害百姓和人民群众的禽兽?谁来替我申冤?!解围?!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如此办案.得出的案情结果会是什么?明白人一看就一目了然了!
半年多来,我踏破铁鞋四处喊冤,然而,如同一张吃人的大网将我罩住,使我四处碰壁,痛不欲生!我多次萌生一死了之的想法!不想朗朗乾坤,竟无我申冤之地,想天下究竟还会有多少和我一样无辜的老百姓被他们害残而有冤无处申?!我不甘心、我不低头。我要做最后的呐喊:“呼唤人性的良知,让全体善良的人们给我以生的力量!”
最后,恳请各位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彻查此案,严惩迄今为止仍然逍遥法外的李乐,和与黑社会有关联的民警以及包庇黑社会打、砸、抢的违法人员,要求郑州市公安局回避此案,异地审理,还我一个清白,还人民一个公道,还百姓一方平安。
(此案我己多次向河南省各级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至今无任何音信。此材料我向郑州市的市长热线发过传真.得到的回复是;郑州市公安局的回复是己将李乐开除了。试问.开除李乐就算是处理的结果吗?李乐及包庇李乐的人就能逃避法律罪责吗?然而事实并非开除.而是限期调离.郑州市公安局欺骗市长热线.欺骗受害人.欺骗广大人民群众的做法实在令人发指.其性质极其恶劣.公信何在?诚信何在?)
2007年12月6目
联系电话:0371---65221951
以上只是冰山一角,所述内容真实并且没有任何扩大。铁证如山,此帖发表的目地是呼唤有正义感的人土帮助我彻查此案。在强力部门介入前不会再提供新的证据 [因李乐及李乐的帮凶太想知道我都有什么有力的证据.]请各位网友谅解,确有质疑者可拨打我的小灵通电话0371--65221951。此帖于2006年 2月 18日在商都信息港发表五个多小时,当时点击有四千多,回复三百多,电话不断,后接到他们的一个威胁电话,并厚颜无耻地说“你的帖子被删了”第二天上网一看果真被删,,封锁此案的消息来掩盖他们违法的丑闻。他们也知道目前很多网站都有此帖。为了能尽早彻查此案能帮我把此帖或此帖的内容告诉能管住他们的人。同时也请各位网友能把此帖或此帖的内容转河南省省委书记徐光春,河南省政法委书记李新民,河南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谢谢
为了此案能公正彻查请各位网友帮助转帖,同时也请媒体记者关注以帮助申冤!

 
系统分类:新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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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的到来!!!
 
上空惊现观世音,是真的,神奇啊. < 上一篇 下一篇 > 女生自述:到了大四,宿舍里就没处女了
用户回复
zrwzp  发表于:2008-01-15 10:42  引用 删除 修改 (1楼)

其性质极其恶劣.公信何在?诚信何在?


欢迎您的到来!!!
 
MICAO  发表于:2008-01-27 11:37  引用 删除 修改 (2楼)
建议到国务院去告御状,反正那里有一个什么上访村,多一个两个也无所谓。
 
lgs2007m  发表于:2008-02-23 21:45  引用 删除 修改 (3楼)
无语。
此功能需激活邮箱后生效。
 
julius  发表于:2008-03-03 14:40  引用 删除 修改 (4楼)
官逼民反啊!这要发生在我身边,我就算是死也要和他们同归于尽!
风花雪月不关情,邂逅相逢慰此生。私语今宵别无事,共修河誓又山盟。
 
游客  发表于:2008-03-05 16:13  引用 删除 修改 (5楼)
警匪一家!
 
zrwzp  发表于:2008-03-08 10:37  引用 删除 修改 (6楼)
下面是引用zrwzp于2008-1-15 10:42:51发表的:

其性质极其恶劣.公信何在?诚信何在?


欢迎您的到来!!!
 
游客:ssda  发表于:2008-03-09 08:51  引用 删除 修改 (7楼)
帮助转帖也是对受害人的帮助声援
 
游客:haifeng  发表于:2008-03-24 22:12  引用 删除 修改 (8楼)
此等恶徒,杀无赦!
 
游客:退党  发表于:2008-03-27 20:26  引用 删除 修改 (9楼)
这事如果政府处理不好,我这辈子都不相信共产党
都不知道老胡老温他们都在干什么啊?这事也不管管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中种番薯
 
游客:ssdQ  发表于:2008-03-29 08:10  引用 删除 修改 (10楼)
此帖发表的目地就是寻求正义力量的帮助.切查此案
 
zrwzp  发表于:2008-03-31 16:23  引用 删除 修改 (11楼)
下面是引用julius于2008-3-3 14:40:47发表的:
官逼民反啊!这要发生在我身边,我就算是死也要和他们同归于尽!
欢迎您的到来!!!
 
游客:gfdh   发表于:2008-04-06 12:14  引用 删除 修改 (12楼)
说实话,这个内容不真实,我想说的是,人心叵测.
 
游客:啊达到  发表于:2008-04-06 12:17  引用 删除 修改 (13楼)
一个20来岁的警察,怎么会和一个三四十岁的老娘们发生着种关系,其中隐藏怎么样的猫腻啊,还是年轻啊
 
游客:思考  发表于:2008-04-23 17:50  引用 删除 修改 (14楼)
我们要学会思考。两位当事人发生关系是肯定的,但是不是强奸不好说,毕竟这年头人太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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