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哪,6年以来的养路费竟然都是违法征收的!
昨日,《检察日报》发表了一篇周泽的评论,题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文章用严厉的语气和周密的论证,质问当前公路部门征收养路费的合法性:1991年,交通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对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到了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的《公路法》中则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规定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而非征收养路费。很明显,作为上位法的《公路法》是大于《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如果有冲突,应以《公路法》中的规定为准。——既然不合法为何还要征收,而且6年后才得以公开揭露?这不禁让人瞠目结舌。
遵纪守法如我辈者,如何能够想象得到堂堂政府的公路部门居然公然干着如此违法的勾当?他们举着6年前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修正后的《公路法》抛在一边,义正辞严,不但要非法收,而且要非法罚:滞纳金高达日息1%,年息365%,是银行贷款利率的62倍,比高利贷还来钱!上梁不正下梁歪,难怪我们这样文明的社会能够出现因征收养路费而循私枉法、逼死人命这些恶事,在《细说中国汽车养路费“十宗罪”》中所揭露的种种丑事恐怕还只是沧海一粟吧?
为什么会这样呢?还不是部门权力和利益在作怪!目前有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在蔓延:有关部门专挑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执行,而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则一声不响地搁置一边,有法不依、部门利益至上!周泽说,停征养路费无疑是对相关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剥夺,他们必然要对早已不合法的养路费极力维护,而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消极对抗。那么,为什么相关部门能够如此长的时间对抗法律呢?监督部门的不作为难辞其咎!所谓“法不责公”,有关方面的整体行为因此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而很可惜的是,我国的法律制度还难以对庞大如整个公路系统的政府机构进行制裁。比如,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违法征收养路费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就无法受理。也就是说,任何公民连对这种行为提请诉讼的权力都没有!
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期望有关部门良心发现退回征收的养路费吗?恐怕很难,即使退还,公众被剥夺的利益恐怕也很难全部得到补偿。那么,征收燃油税是不是就能解决这一问题,恐怕也有问题。表面看,车开得多税就缴得多,似乎很公平;但是,如果税率不恰当的话,恐怕又要制造另一种“冤案”了:车主们最后发现,都比以前的养路费缴得还多了。
其实,我们还想说的是,无论养路费还是“燃油税”其实都是不合理的。前面有一个数据,在全世界14万公里的收费道路中,中国就占了10万公里,除去3万公里必收的高速公路,其他都是公路收费。既然有收费公路,还缴什么养路费或者燃油税?这养路费那燃油税又不包括“过路费”那一块,有重复收费之嫌。集资公路既然多了集资二字,就与普通公路是不同的了。“集”了人的“资”,你要从那走,人家收费偿还自然是天公地义的。可公路就不同了,公路既然是“公共道路”,就是公共设施或是准公共设施,只应该是由政府从庞大的税收所得中拿出一部分进行修建和维护,把税收用于道路建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样的公路就不该再去收费或税!那不然收税来干啥?难道是为了养人员日益臃肿的政府机构,为不铺张浪费的吃吃喝喝去埋单,又或者是为了给贪污分子提供“子弹”?如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在哪里?
养路费的违法征收暴露出的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那么,在政府与老百姓之间还有多少类似的不平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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